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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可以抽调检察官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备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线索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分析研判,认为检察人员不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予以了结;认为暂时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予以暂存待查;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提出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
7月24日,最高检召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通报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