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顺艮的代理人认为,卫健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未依法适用“首违不罚”“后果轻微不罚”原则,处罚决定没有做到“过罚相当”。卫健局违反法律规定坚持重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与本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金。民警对刘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刘某:驾驶人考试作弊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只有脚踏实地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驾驶人。在民警的教导下,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