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事后积极配合,支付杨某误工费2000元,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故应从轻裁量,结合该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128元,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从轻情形的罚款应在一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以下进行裁量。桑某和丈夫开了一家服饰公司,桑某负责实际经营。2016年至2022年,因公司效益不佳,桑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找他人代开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税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