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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星空app官网版下载 | 2024年07月26日 19:30
星空app官网版下载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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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汛期,不少私家车被水泡后熄火或被淹成“船”。机动车被水淹或涉水行驶受损后,车主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该如何理赔?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7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2021年7月,张某驾驶车辆在市区路上正常行驶,由于彼时刚下过大雨,部分路段尚有积水。涉水后该车辆漏油,严重损坏。 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抵达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一周后,涉案车辆被救援车辆送至汽车修理中心,张某为此支付了维修费、施救费等费用。 2023年5月,张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涉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系驾驶人员自己将涉案车辆驶入水中,造成车辆熄火,该情形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所列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且保险公司对维修费金额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事故因果关系、涉案车辆维修项目及价格合理性进行鉴定。法院随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车辆维修价格进行了鉴定。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针对涉案车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就其所有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涉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人保北分公司应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承担必要的、合理的损失,同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案中,张某因事故支付了车辆维修费73190元,但经鉴定机构认定,本次事故维修费为25565元,施救费3500元,属于上述规定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29065元,超出的扩大损失不予赔付。 本案法官认为,涉水险系机动车商业险类目之一,该险种项下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为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对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 车辆因自然灾害被水浸泡时,车主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官指出,“涉水险”起初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的附加险,其与车辆损失险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对于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情形,用附加险种的“涉水险”予以补充。若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涉水险”险种并支付相应保费,仅投保车辆损失险,则保险人对于因上述情形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 2020年车险改革后,原有的“涉水险”附加险条款并入主险。自此,涉水险不再作为险种单独存在,而是被捆绑在车损险内,因此,车辆因自然灾害被水浸泡时,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理赔时,不同的车辆状态也存在不同的理赔情形:如果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因积水导致熄火无法正常行驶,车主可以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指派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并使用车辆损失险进行赔付。 但若车主二次启动,对发动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如果车辆是在静止状态下发生水淹事故,车主可以在确认车舱内进水后联系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指派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仍使用车辆损失险进行赔付。 法官提示,暴雨席卷之下,车辆在行驶中开进积水路段,导致雨水进入车辆进气口,或是停在地下车库等地的车辆因积水太深导致车辆受损,无论何种情况,都应马上致电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车辆损失情况,随后进行施救,待修理厂、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三方确定具体损失后,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若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车主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应及时拍下现场照片和车辆受损情况,以便后续定损。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伤均能获赔,若车辆涉水行驶中发生熄火,但驾驶人仍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遭受二次破坏的,二次损坏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遭受水淹路段已经显示封路、拉警戒线,但车主仍强闯积水路段,这种情况下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当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坏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施救,通话过程中要留好相应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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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某健康管理公司前员工李某非法获取4.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出售1万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元,法院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6万余条 7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入职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在其工作地,通过网络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6万余条。2022年5月以来,李某通过QQ聊天软件在100余个群组多次发布出售个人信息的消息,将其非法获取的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元。2023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李某实施的非法获取并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李某应当对其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000元。2.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采取有效措施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和注销侵权使用的社交软件账号。3.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个人信息是重要隐私,易被犯罪分子用来诈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隐私与生活安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是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这些对公民重要的隐私信息成为了犯罪分子眼中的“生意经”。日常生活中,有人可能接到过骚扰电话,例如推销“早教培训”“别墅开盘”“精装花园洋房”等,这可能就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表现。若个人隐私信息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获取,诈骗分子利用信息定制一套专属骗术,后果不堪设想。“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商品,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编辑:蒲宽雯责任编辑:司空发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