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等人为了达到替代记分的目的,伪造行驶证用于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看似是一件事,然而其中包含了两个法律行为,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以及组织他人替代记分,应分别承担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胡巧绒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组织他人实施前两种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上述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作为复旦大学诉讼法学博士,胡巧绒也是最高检检察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围绕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这一主题,她认真梳理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区别,形成了2万余字的讲稿,曾赴西藏、河南、山西等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业务培训。因此,也有不少同仁亲切地称她为“胡老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