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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相邻人对房屋楼梯的利用因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不是单纯利用土地,能否运用民法相邻通行权的理论解决该难题,回答是肯定的。第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相邻通行关系涉及不动产权利人与相邻通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一方须为另一方提供通行便利,另一方借道通行以“必要”为前提。其核心要义是解决相邻通行问题。相邻人对房屋楼梯的利用存在相似的权利义务主体,也包含相似的权利义务内容,亦是要解决相邻人的通行问题。两者具有高度相似性。第二,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楼梯,其显著特征就是为通行而建设,而不是居住或其他用途。虽然利用他人房屋楼梯涉及房屋所有权,但由于楼梯本身所具有的通行目的,使其与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利用他人土地”中的“土地”具有相似的功能属性。而且,相较于楼梯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属性,楼梯用于通行目的的物理属性在处理通行问题上更有实际意义。第三,从解决房屋与土地关系的“地随房走”这一基本原则看,利用房屋楼梯当然包含了利用其所涉土地。由此,利用楼梯的法律内涵可表述为利用“楼梯所有权+楼梯所涉土地”,故利用楼梯通行可以解释为利用“土地”通行。第四,从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的必要性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以“必须”为条件,而在相邻人对房屋楼梯的利用中,同样满足“必须”这一条件,因为如不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则无法上楼,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二者在适用条件上亦具有一致性。第五,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看,“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相邻人对房屋楼梯的利用,正是要解决相邻关系中方便生产和生活的问题,故运用民法典关于土地相邻通行原则来解决相似矛盾冲突,在适用场域和目标上亦高度契合。综上,解决房屋所有权与相邻权冲突,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土地相邻通行关系的相关规定。
形势在变,任务在变。针对近年来犯罪新形势新变化,本市公安机关与京冀公安机关聚焦重点、精准施策、持续发力,不断丰富协作机制,共同推动警务协作换挡提速、转型升级,切实增强跨区域犯罪打击效能。工作中,成立同城工作专班,统筹推动打击“电诈”一体化、数据共享合成化、社会治理同城化、安全维稳区域化。建立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不断强化“电诈”、盗抢、环食药等突出违法犯罪联动打击和重大案件协办。深化“平安边界”建设和小区域警务协作,常态化开展接壤地区治安宣防统一行动,严密三地公共安全领域常态化风险监测、隐患排查、联动处置,不断增强社会治理同城效应。
今年7月,黄河干流又一关键控制性工程――古贤水利枢纽进入建设阶段。工程左岸为山西省临汾市吉县,右岸是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下距小浪底水库约450千米,建成后,将成为保障黄河长久安澜的新重量级“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