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伤残等办案事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以及经案件质量评查为不合格等次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本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对于调查认为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当事检察官,按照《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进行审议,由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