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0月,弋江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刘某甲提起公诉,并对未成年人刘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12月,弋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本案由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23日,东阳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25日,东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