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本意见第(十一)(十三)条所列案件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的,指的是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是否起诉、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对案件处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项。其他事项需要报请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清单的规定执行。巡查结束后,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听取巡查情况报告时的审议意见,及时反馈巡查情况,督促被巡查高级人民法院抓实抓好巡查整改,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化风险,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