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到了东莞第三法院清溪人民法庭法官白琼的手中。“被告为高科技企业,也不是恶意拖欠货款,如果因为一纸判决带来更多的资金问题,以后企业想发展都难了。”经过认真研判,她决定安排双方进行调解。“与‘知假买假’者不同,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解释》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解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制高额索赔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