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卫忠介绍,《若干意见》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检察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者情节,导致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作出错误决定的,主要由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