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有义、马大头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贾有义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马大头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讲座最后,景汉朝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坚实的理论支撑和正确的理论引领,理论界与实务部门要共同努力,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