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卫健局还表示,翁顺艮并非首次实施被查实的违法行为,而是从该场所存在之日起就在实施,只是前期违法行为没被查处。因此不存在“首违不罚”的情形。翁顺艮在没有取得相应许可和资质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对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权利存在危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