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又从法律方面解释,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容怠慢消极和推脱逃避。经过承办法官情理与法理两方面的耐心劝解,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的大儿子也逐渐解开心结,和其他兄弟姐妹一起表示愿意尽心赡养老母亲。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七名子女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200元,并轮流按周期承担照顾老人的义务,产生的医疗费、老人日用品等费用凭票由七名子女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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