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一开始决定规划的厝地就是60多户,后来因村民与村小组对厝地处分的结果产生冲突才退了30户的厝地金,最后造成60多户均建了房子,也即是说其犯罪故意就是非法出卖60多户房子的面积并造成了该占用结果,其后虽然退回厝地金和阻止村民建房并不影响该事实的认定。在案证据中收款收据是收取了27户各1.8万元,收取7户各6000元,共计52.8万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为52.8万元。(5)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