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认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低价课程骗取课程费,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涉案公司主动向家长提供相应课程,承担损失。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经公开听证后,听证员一致同意拟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意见。2024年9月11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2月起,静安区检察院陆续对刘先生等27名消费者与涉案舞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支持起诉。2024年3月28日,静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强出庭支持起诉。2024年3月起,静安区法院陆续全部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对27名消费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涉案舞蹈公司退还预付款共计8万余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