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企业破产法如果只规范企业破产,只能算“半部破产法”。当前,随着相关制度的逐步健全、社会观念的转变以及地方试点的推进,在破产法修改中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已基本具备,但无论法律外壳怎么变化,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和法义精神不会有变。力量融合连“线”。聚焦党委、政府中心任务,组织首席专家、律师参与全市矛盾多元化解、司法救助和市信访联席会议47次,协调处置积案难案87件,发放救助资金5500余万元,提供咨询解答1800余人次;协调联动司法局、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共同开展“基层行”,释放其社会效应;发挥服务站阵地优势,参与排查化解417件;扎实开展专家、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会会员“六进六助”活动,真正达到宣传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批的效果。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