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的《若干意见》规定,“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已经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即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高景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了规范检察长授权检察官决定案件的范围,新的《若干意见》列举了比较有代表性的检察官办案职权,比如,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等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