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涉外出资纠纷,双方虽在系争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具有M公司股东、董事身份。该争议应依据M公司登记地法律即美国特拉华州的法律及相关判例规则予以判定。法院依据查明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及相关判例最终认定赵某已成为M公司的股东、董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自通过美国律师事务所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提供了美国特拉华州相关法律。对双方提交的美国特拉华州法典第八篇第一章普通公司法相关条文和判例的真实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当庭查询,并交由双方质证、消除双方异议,有效提升了域外法律查明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四、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人文交流,深化民间友好,夯实友谊基础。双方愿加强广播电视合作,促进两国媒体交流。双方同意加强教育领域合作与交流,支持在几内亚比绍开展中文教育,鼓励双方教育机构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共建孔子学院。中方鼓励几内亚比绍派遣更多留学生赴华学习,愿向几内亚比绍提供更多职业技术培训。几内亚比绍感谢中方长期对几内亚比绍卫生健康领域的支持,中方将继续向几内亚比绍派遣高水平医疗队,推动对口医院合作。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