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等人为了达到替代记分的目的,伪造行驶证用于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看似是一件事,然而其中包含了两个法律行为,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以及组织他人替代记分,应分别承担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胡巧绒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组织他人实施前两种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上述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经审查,桑某及服饰公司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及时补缴了全部税款。检察机关针对服饰公司的财税管理漏洞向其制发了检察建议。今天,我们本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原则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和3位听证员对检察机关是否可对桑某及其经营的公司作不起诉处理进行听证。”听证会上,嘉定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善敏介绍了案件情况和听证会的焦点问题。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