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先生在乐山市中区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已行驶41000公里,因电机有异响先后更换了2次电机后,再次出现异响,消费者认为车辆有质量问题。2024年6月19日,消费者向乐山市中区消委会城南分会投诉,要求退车或换车。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核实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价值114412元,分别于2024年3月24日、6月13日出现电机异响,更换驱动电机。6月18日再次出现该故障。经当地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某4S店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车退款。同时仍需调查,涉事门店此前有无找上门来要求消费者删除差评的“前科”。关于删差评一事,无论威逼还是利诱,都不可取,都违反相关规定。涉事门店这样做,须付出应有的代价,应补上一课,补充尊重消费者、尊重相关规定这一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