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涉事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共计340余万元。考虑到恩施“土、硒、茶、凉、绿”五大优势产业及“一红一绿”等重点地理标志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官在与恩施州茶产业协会、相关行政部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对恩施部分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恩施玉露”茶叶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恩施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