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由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组织落实。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承担线索受理、责任调查、提出追责处理建议等事项;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在线索研判、责任调查等环节提供协助;政工人事、机关纪委等部门依职权承办有关追责处理事项。检察长对办案事项作出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长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官应当执行,执行后果由检察长负责,检察官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且未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