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酉阳粮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62.736025万元、罚款690.096275万元,对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段某某,副总经理冉某某,生产经营部销售主管陈某某分别处以21.57万元、17.54万元、8.109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粮食集团已对段某某、冉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对陈某某降为一般员工、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小吴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他以为只是望风,不直接动手盗窃就不构成犯罪,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检察官说道,“小吴走上错误的道路,除了受不良朋友的影响,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经调查了解,小吴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对小吴缺乏关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