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案,南京铁检院检察官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店经营者作为当下最活跃的市场主体之一,在从事交易活动过程中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项链,仍积极联系货源,开设大量网店外销,违法所得和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电商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应当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规定了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或“相邻通行权”),即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其中,所谓“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否则无法行使其民事权利,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所谓“土地”是指开发、利用的土地和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地、农田、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地、山岭及其他土地;所谓“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要容忍相邻权利人的“借道”通行,并提供便利。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且是无偿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相邻通行权是相邻权利人利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予以通行,是对他人“土地”权利的利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