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对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处分的法律责任,并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一是对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将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处罚,由处相关主体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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