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顺艮的代理人则表示,该案表面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最低罚款要求,且已经是卫健局裁量范围内最小罚款金额,但行政处罚不仅需要程序合法,更需要符合公众普遍认知,且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给予违法者惩戒,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又要防止对被处罚行为人造成过度侵害,过罚不当。《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事后积极配合,支付杨某误工费2000元,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故应从轻裁量,结合该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128元,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从轻情形的罚款应在一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以下进行裁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