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最早在美国兴起,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正式入法的制度,这次破产法修改应考虑预重整入法的问题。在实践中,究竟应更强调预重整的市场化,还是应更强调法院的提早介入?我个人不太赞成后者的程序,这样会把法院视为“企业医院”而失去中立性、权威性,而且重整保护期里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旦有了法院的介入,就会出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竞合和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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