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退款没有规定,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2023年,该制度在全省推广运用。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适用该制度审理生态环境案件近30件,涵盖水利、土壤、矿业、海渔、林业等领域。这一制度被写入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项报告,并获评2023年全省改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试点探索先行”类案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