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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及时执行。检察官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在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十二条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伤残等办案事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以及经案件质量评查为不合格等次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本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并提供相关材料。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一直以来,审判工作始终紧跟中国式现代化步伐。”去年大法官研讨班上,最高法党组对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破题。一年来,全国法院铆足干劲,采取一系列深化改革的务实举措,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实践证明,抓与不抓、实与不实、科学与否,成效大不一样!”同时也要看到,与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比,与中国式现代化赋予的更重责任比,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部署比,审判工作的差距还不小。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思想认识,狠抓九分落实,不折不扣把全会改革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