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始终将行政审判工作置于区域发展大局中考量,积极寻求部门、区域良性互动协作,着力防范法律风险,化解潜在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行政。先后与自治区政府等联合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定期与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联合举办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班,资深行政法官深入成诉多发的行政机关授课,选取典型行政案件邀请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旁听案件庭审;连续16年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对宁夏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行政机关应诉执法情况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促使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采取有效举措解决行政应诉和败诉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