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智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智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艳敏父母经济损失40184.50元。此后王智加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陈木欢称,2014年,他当选南湖村村委副主任以及南新村小组组长时,很多村民反映没有厝地(指宅基地)建房,要求召开村民大会分配宅基地。于是,南新村召开了村民大会,大家同意将村后面的“地龙埔”平整为宅基地,盖房村民每户上交18000元作为厝地金给村小组搞公益事业,共有65户报名参加抽签。之后,部分村民认为抽签不公平,此次抽签作废,集体建房一事搁置。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