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研发了某人工智能产品,该产品发布以来,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了该人工智能产品名称,且双方的经营业务类似。原告认为重庆某科技公司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其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诉求重庆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企业名称、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案例5:2024年5月27日,上海市松江区公安机关接到一公司经理李某求助称,其公司员工疑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经了解,该公司财务总监熊某当日收到一条微信好友申请,头像和姓名均为其公司老板。添加好友后,对方以老板日常说话语气与熊某聊天,后以支付货款为由要求其向指定公司账户转账498.6万元。熊某想起公安机关反诈宣传中“转账前要当面或电话确认”的防范提示,并未仓促转账而是立即致电公司老板。因多次未联系上老板,熊某遂将相关情况告知李某。随后,公安机关协助熊某与公司老板取得联系,成功拆穿骗局,避免公司遭受财产损失。经查,熊某公司电脑近日中了木马病毒,诈骗分子通过木马病毒逐步摸清公司人员和经营情况,伪装潜伏后伺机实施诈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