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法院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切入点打破“执行僵局”,充分发挥执行和解功能保障各方权益,将企业涉执案件集中处理,采取“背靠背”“面对面”“多方促和”等方式组织调解,通过疏导劝说和利弊分析,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督促企业制定分期分批还款计划。同时,纵向延伸司法服务,生动落实“法律特派员”制度,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优化经营模式,实现资金回笼、提升偿债能力,逐步化解不良债务。“刑事诉讼期间,二申请人因失去独女悲痛欲绝,为惩治杀人凶手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和审判,没有精力抚养外孙小羽,小羽暂时由被申请人王某平照顾。”前述申请书称,现在刑事诉讼终结,二申请人的生活恢复正常,二申请人现在是失独老人,身边已经没有直系亲属为伴,二申请人刚满60周岁,身体健康,又有住房和充足的退休金,有能力也有条件抚养外孙小羽,二申请人夫妻和睦,家庭稳定,生活环境有利于小羽成长,而被申请人王智加系服刑人员,不能行使监护权,王智加的母亲现暂时代为抚养孩子,各方面条件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此二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为小羽的监护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