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时间已经结束,故甲公司持有溢收部分的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其一,至本案审理期间,甲公司仍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距其退出时间已有一年半之久。其二,客观事实上,溢收部分物业服务费所对应的期间,是由乙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且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甲公司,故乙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存在其额外获利之嫌;其三,若该费用直接由甲公司返还给乙公司,则省去了业主向甲公司主张返还,同时乙公司再向业主催讨等多重环节,有效地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2016年北庭学研究院成立以来,已连续召开了七届“新疆北庭学研讨会”。经过近8年的发展,北庭学研究院科研工作成果斐然,先后与全国20多所高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形成了100余篇学术论文,并出版了《北庭史论集》《北庭钱币研究》《北庭史丛考》等8部学术著作,进一步丰富了北庭学的研究内容,拓展了北庭学的研究方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