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不宜由本地检法机关办理,相关联的行贿案件是否也应异地审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认为,行贿与受贿犯罪有对向关系,两案认定的事实可以相互佐证,如果受贿人不宜由本地司法机关管辖,被指定异地管辖,关联行贿案件如不移出则难以避免利害关系,导致公众对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产生合理怀疑,因此一并移出更为妥当。澎湃新闻注意到,向赵平行贿的张小波原系丽水市遂昌县石练镇淤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涉及的刑事案件一审并不在丽水遂昌县法院审理,而是在丽水龙泉市法院审理。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张小波上诉至丽水中院,随后引发张小波家属及辩护律师对该案的管辖质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