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时间,面临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远远不足偿还众多债务、担保人隐蔽转移财产等困局,该院执行局干警咬定线索不放松,穷尽手段不放弃,让案件从“无解”变“有解”,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案件从无大小,只有胜诉当事人对实现权益的热切期盼和执行干警为了实现这份期盼的全力以赴。”该院院长戴兵将典型案例背后的故事向记者娓娓道来……(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