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本案例的裁判要旨之一明确:“对于基于房屋设计、施工、规划或者登记等原因而引发的房屋楼梯间所有权与相邻通行权冲突,因房屋楼梯间的利用与土地利用有相似之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原告信以为真,购买后却发现其产品均为普通商品,并无被告公司宣称的降低血糖、排毒、调理脂肪肝等功能,且相关食品均未在国内进行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购买商品的45万余元,并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3倍(135万余元)给予赔偿。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