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道路干扰光类”。根据《限制规范》,相关厂区照明灯光属于道路交通干扰光,适用“5.4.3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根据《测量规范》,使用亮度计、照度计、全站仪等工具进行测量,在距离右侧路缘1/4道路宽度、路面上方1.5米处,用全站仪测量3个大灯和眼睛位置之间连线与视线的夹角;使用亮度计测量机动车路面的平均亮度值为0.5cd/m2;使用照度计测量视野中每个照明装置在观察者眼睛与待测照明装置连线方向上的照度。计算出光源对机动车驾驶员产生干扰光阈值增量为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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