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10月,芦某某被酒后驾车的曲某某撞伤,造成身体二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二处,多处骨折内固定物尚未取出,需要后续治疗和完全护理依赖,仅前期医疗费就垫付了20余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尽管普兰店区法院依法判决芦某某应得合理经济损失为95万余元,但在实际获得赔偿款20万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邀请10余家行政部门以及非遗传承人共商非遗保护事宜,最终推动设立多个“阿妹戚托传习所”,同时在阿妹戚托小镇和二十四道拐两个4A级旅游景区设立“阿妹戚托”舞蹈展示区。如今“阿妹戚托”已成为晴隆独有的文化品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