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新网西宁7月10日电 (记者 孙睿)“2024年是‘两弹一星’精神提出25周年。举办此次精神研讨会,旨在共同研讨在新时代如何更好地深化‘两弹一星’精神研究,传承好红色文化基因,努力培育出更多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青海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牟昱苍10日下午在青海西宁表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