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线索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分析研判,认为检察人员不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予以了结;认为暂时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予以暂存待查;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提出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2020年,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即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聘请生态科学领域专家,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并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