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本意见第(十一)(十三)条所列案件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的,指的是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是否起诉、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对案件处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项。其他事项需要报请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清单的规定执行。“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有利于推动‘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得以落实。”袁春怡说,适用该制度审结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均实现“一案一修复”,并累计为当事人节省鉴定费用86.3万元、生态修复费用86.69万元。同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协助法院总结出“植物净化”“科学放流”“造林增汇”等类型化修复模式,已经在全国多地得到推广运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