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18时许,马玉彬、仝伟驾车路过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青山文化公园附近时,发现前方有一车辆车身严重变形,车头燃起大火,冒着浓烟,随时可能发生爆炸。当得知有一女子还被困在车里时,他们立即停车,找到一个灭火器后便冲向起火车辆,但因为火势太大,灭火器控制不了火势。马玉彬和仝伟心想必须尽快将被困女子救出,但车门严重变形已无法打开,且该女子已处于半昏迷状态。马玉彬立即用胳膊肘击碎车窗玻璃,将被困女子抱出。仝伟检查车内再没有其他被困人员后,他们快速撤离现场。1分钟后,车辆便发生了爆炸。2023年3月17日,涟源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曾某某、郭某某、李某、毛某十八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周某某、贺某等人十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十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李某强、毛某志等17名一般参加者八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七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