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盘活闲置资源方面,苏州将推进低效运转资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闲置土地、房产等要采取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深化盘活利用;维修改造项目拆除的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要深化再利用。相关举措还明确,会议室、公共服务设施要全面共享共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停车位、室外卫生间及活动场所等要积极向社会开放,实现应开尽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