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动物防疫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有关省市在风险评估、疫病净化、动物检疫、监测预警、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对上位法已经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内容,不作简单重复照抄;结合北京实际,对上位法授权性、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对北京动物防疫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明确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实施办法共二十七条,不分章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