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金融机构处理债务的效率,荆州两级法院探索金融不良债权“预查废”机制,在审查涉金融机构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融纠纷时,发现案涉债务人有他案被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金融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出具《预查废证明》,以此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权核销的依据。此举显著缩减了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务的周期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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