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对,西方人权以孤立的抽象个人为前提,将人理解为原子化的独在个体,将私人生活中的利己心设定为普遍人性,将社会共同生活作为满足私人生活需要的手段,基于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发展起来,崇尚个人权利和自由至上。西方人权强调的“由个人权利推导个人对他者的责任”,与中国人权“由个人对他者的责任推导个人权利”存在根本不同。齐延平,法学博士,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级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校务委员会委员、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科技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兼职特聘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