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这条朝南的道路是我们村外出的主干道,以前由于缺少安全防护栏和警示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现在通过修建防护设施,解决了这个难题,村民出门感到安心多了。”前不久,一村委干部对分局帮助村里协调建造临水道路安全防护栏和警示灯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