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检察院认为,本案证据仅有易某华供述、证人证言及部分书证,其中鹅感村部分村民的证言证实易某华将李某平骗走,但无法证实易某华将李某平杀害,作案现场仅有易某华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李某平的姐姐李某萍、李某陈述称当年甘蔗地里发现的尸体的手指特征与李某平的六指特征类似,但因本案关键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尸检鉴定及现场提取的作案刀具均已缺失,无法补正。且证据表明,甘蔗园里发现的尸体的身高、死亡时间存在多处疑点。湛江市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案件期间,要求公安机关穷尽办法补充相关证据,包括寻找尸体重新做鉴定,但至今未能找到尸体,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甘蔗园发现的尸体就是李某平。《起诉书》显示,易某华于1971年11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4年2月4日被核准追诉,同年2月6日,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详情